《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后,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汕头市应增加耕地保有量1.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77万亩,其中汕头市下达我区耕地保有量595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05亩。根据上级要求,我区已对《汕头市龙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进行了更新完善,更新完善后的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规划函[2013]2224号文予以确认。
根据相关要求,我区已对外砂镇、新溪镇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完善,并由区人民政府将更新完善后的外砂镇等2个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上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以汕府函[2014]15号文予以确认。《规划》是龙湖区外砂镇、新溪镇未来至2020年指导土地管理的一个法律文件,在龙湖区外砂镇、新溪镇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其他规划编制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依据。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将更新完善后《规划》的规划目标、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分区等主要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更新完善后的《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新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公告的主要内容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13日
《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标(一)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保障生态安全、社会和谐的前提下,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与产出,实现外砂镇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协调发展。
主要控制指标详见下表。
外砂镇土地利用主要指标(2010-2020年) 单位:公顷
指标
2009年
2015年
2020年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
耕地保有量
813.9
813.9
813.9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625.4
467.3
467.3
约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1243.7
1456.2
1610.0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743.1
942.4
1086.3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154.6
438
643.2
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500.8
513.8
523.2
预期性
增量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206.3
355.7
预期性
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
196.9
339.4
预期性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135.9
234.3
约束性
补充耕地义务量
-
135.9
234.3
约束性
效率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平方米/人)
-
89
92.0
约束性
注: 1、表中2015年一列指2010-2015年指标;2020年一列指2010-2020年指标;
2、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
3、耕地保有量含可调整地类;
4、城镇工矿用地包括城镇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城乡用地包括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
(二)土地利用具体目标
1、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规划至2015年全镇实现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13.9公顷;规划至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13.9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7.3公顷,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2、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
2015年、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42.4公顷、1086.8公顷以内;全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38.0公顷和643.2公顷以内。
3、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优先保障省、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015年、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分别达到513.8公顷、523.3公顷。
4、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2015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9平方米/人以下,2020年控制在92平方米/人以下。
5、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稳定和保护韩江支流外砂河、新津河水体和沿岸滩涂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完善农田生态系统建设;强化对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污染排放强度逐步下降,城乡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龙湖区外砂镇辖区,包括十七个村委会,土地总面积2884.7公顷。
三、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规划基期年为2009年,近期目标年为201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四、土地用途分区为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结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全镇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其他用地区等六个土地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2010-2020年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518.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98%,包括基本农田及为其服务的农田道路、农业设施、防护林,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其中基本农田面积476.1公顷,包括落实上级规划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67.3公顷,为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项目占用预留基本农田8.8公顷。主要分布于李厝村、大衙村、凤窖村、蓬中村、林厝村、仁和村等15个村。对区内的基本农田,应严格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积极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确保规划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和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仍按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4、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5、预留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间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包括一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总面积275.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9.56%,主要穿插在镇域北部、南部农村居民点之间。本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特别是蔬菜、水果生产。对本区的土地要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良好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的产出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禽畜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调整、整理复垦为耕地、园地,规划期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和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内配置的国家和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外砂镇是汕头市中心城区规划的新东区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应从中心镇转为城市街道办事处。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分布在中部国道324线沿线,总面积637.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2.08%。按《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把现状农村居民改造为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建筑容积率,逐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民生工程,满足城市化对用地的需求。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建制镇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建制镇建设规划,采用较高强度的土地开发方式,促进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镇区以外农村居民点,是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总面积446.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48%。本区应适当提高居民点的集聚规模,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
各村应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建设以内部挖潜为主,集约用地,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按村民自愿原则进行旧村改造。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住宅、村庄集体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规划;
3、区内建设应注意内部挖潜,集约用地,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
(五)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包括新津河、外砂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总面积160.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57%。本区大部分区域已划入禁止建设用区,以严格保护。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六)其他用地区
规划至2020年,全镇其他用地区总面积845.9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9.32%包括未纳入安全生态控制区的水域、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土地以及交通水利用地。
本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贯彻执行《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管制区内的林地进行严格保护管理;
3、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5、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为协调城乡建设、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外砂镇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四个土地利用控制区,分别实施不同的空间管制措施,分类指导各类型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允许建设区
1、范围和面积
将外砂镇内现有以及规划新增的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划为允许建设区。2020年允许建设区面积1083.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7.56%。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通过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汕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1、范围和面积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划定有条件建设区。至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面积130.9公顷,占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12.08%,占全镇土地面积的4.54%。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禁止建设区
1、范围和面积
禁止建设区总面积160.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57%,主要为新津河、外砂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四)限制建设区
1、范围和面积
指允许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规划至2020年限制建设区面积1509.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52.32%。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02外砂规划新规划A3.jpg
03外砂农保空间管制A3.jpg
《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主要内容一、规划目标
(一)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保障生态安全、社会和谐的前提下,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与产出,实现新溪镇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协调发展。
主要控制指标详见下表。
新溪镇土地利用主要指标(2010-2020年) 单位:公顷
指标
2009年
2015年
2020年
指标属性
总量
指标
耕地保有量
1230.6
1174.9
1166.8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672.3
568.4
568.4
约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861.1
1249.2
1530.2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730.1
1101.0
1369.6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110.5
447.8
692.1
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131.0
148.2
160.6
预期性
增量
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388.1
660.3
预期性
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
319.4
503.7
预期性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210.5
330.6
约束性
补充耕地规模义务量
-
210.5
330.6
约束性
效率
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平方米/人)
-
89
92
约束性
注: 1.表中2015年一列指2010-2015年指标;2020年一列指2010-2020年指标;
2.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
3.耕地保有量含可调整地类;
4.2009年数据根据“二调”数据,并经基数转换;约束性指标与《龙湖区规划》一致,预期性指标根据增量确定。
(二)土地利用具体目标
1、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规划至2015年全镇实现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13.9公顷;规划至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13.9公顷。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7.3公顷,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2、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
2015年、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942.4公顷、1086.8公顷以内;全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438.0公顷和643.2公顷以内。
3、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优先保障省、市、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015年、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分别达到513.8公顷、523.3公顷。
4、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2015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9平方米/人以下,2020年控制在92平方米/人以下。
5、拓展海洋用地空间
稳定和保护韩江支流外砂河、新津河水体和沿岸滩涂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完善农田生态系统建设;强化对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污染排放强度逐步下降,城乡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6、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稳定和保护韩江支流外砂河、新津河水体和沿岸滩涂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完善农田生态系统建设;强化对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的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污染排放强度逐步下降,城乡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二、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覆盖新溪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全部陆域土地和规划期内围填海增加的土地,总面积3848.1公顷。
三、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规划基期年为2009年,近期目标年为201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四、土地用途分区为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结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全镇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其他用地区五个土地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2010-2020年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650.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6.90%,包括基本农田及为其服务的农田道路、农业设施、防护林,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其中基本农田面积579.1公顷,包括落实上级规划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68.4公顷,为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项目占用的多划预留基本农田10.7公顷。基本农田主要分布于北中村、七合村、上头合村、西南村、上三合村等15个村。对区内的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应严格按照或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积极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确保规划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和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仍按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4、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5、预留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间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
(二)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包括一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总面积694.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8.05%,主要分布在镇域北部、南部农村居民点之间。本区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特别是蔬菜、水果生产。对本区的土地要增加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良好农业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的产出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禽畜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调整、整理复垦为耕地、园地,规划期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和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内配置的国家和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包括镇区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等,主要为镇政府周边、金鸿公路新溪段沿线和东部城市经济带新溪地域,总面积68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73%。规划期重点开发东部城市经济带,优化镇区用地,合理拓展其他村居用地。形成北部城镇建设区和南部东部城市经济带的城乡空间格局。要按《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把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改造为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建筑容积率,逐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民生工程,满足城市化对用地的需求。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建制镇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建制镇建设规划,采用较高强度的土地开发方式,促进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包括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是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为镇区以外各村居用地,总面积685.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82%。本区应适当提高居民点、乡镇企业的集聚规模,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
各村应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建设以内部挖潜为主,集约用地,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按村民自愿原则进行旧村改造。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住宅、村庄集体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规划;
3、区内建设应注意内部挖潜,集约用地,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
(五)其他用地区
规划至2020年,全区其他用地区总面积1135.4公顷,占全镇总面积29.51%以上。包括水域、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土地以及交通水利用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为协调城乡建设、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将新溪镇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四个土地利用控制区,分别实施不同的空间管制措施,分类指导各类型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允许建设区
1、范围和面积
将新溪镇内现有以及规划新增的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划为允许建设区。规划至2020年允许建设区面积1368.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5.55%。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通过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汕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1、范围和面积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划定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至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面积741.7公顷,占全镇土地面积的19.27%。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1、范围和面积
指允许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规划至2020年限制建设区面积1738.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45.18%。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02新溪规划.jpg
03新溪空间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