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2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对省级和市县政府储备原粮(小麦、稻谷等,以下简称储备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足额安排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配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确认地方政府粮油储备情况,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用:每年每吨补贴110元;
(二)轮换费用:小麦每年每吨补贴40元、籼稻每年每吨补贴60元、粳稻每年每吨补贴80元;
(三)贷款利息:按照储备粮入库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省级储备食用油。按照承储企业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与轮换费用:每年每吨补贴400元;
(二)贷款利息:按照储备食用油库存平均成本和同期一年期LPR+20BP计算,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对承储企业未按规定轮换部分,扣除全年补贴资金。
第八条市县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按照市县已落实的储备规模总量,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市县储备粮:每年每吨补贴110元;
(二)市县储备食用油:每年每吨补贴400元。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和省级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首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承储企业上一季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每年1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承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粮轮换任务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市县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补贴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每年1月、7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市县前半年度储备计划完成情况审核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按规定用于市县储备粮和储备食用油保管、轮换和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市县粮食部门应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单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6号)、《江苏省省级储备食用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7号)同时废止。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