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旅游公司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要件,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债务之效果;于侵权法上,存在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法上属于履行辅助人,其履行行为由债务人负责;于侵权法上属于事务辅助人,当构成侵权时债务人与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即可发生连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一方基于违约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基于侵权而应承担责任时,二者可构成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关键词]:
旅游纠纷,擅自转让,辅助人,连带责任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旅游合同的重要性在不断提升。在法律层面上,1999年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并无旅游合同,但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已使得旅游合同有名化了。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除了需要提供旅游服务之外,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样负有义务,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使得旅游纠纷之中经常会出现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在实践中,旅游服务常借助于旅游辅助人等来完成,转让旅游业务的情形也十分常见,法律关系因此变得更为复杂。而在责任主体为复数的情况下,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成为问题的关键。在合同责任中,何时可能发生连带责任,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构成,以及部分被告构成违约、部分被告构成侵权的场合,是否也可成立连带责任等,这些问题均有待深入探讨。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