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的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摩托车限行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摩托车类型: 本通告所称摩托车包含以下类型: 动力类型:不限; 车辆类型: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二、限行区域: 东至东寨港大道(美兰互通至江东大道路口),南至海文高速(美兰互通至海文高速零公里)、白驹大道(海文高速零公里至椰海大道路口)、椰海大道(白驹大道路口至长滨路口)、长滨路(椰海大道路口至南海大道路口)、南海大道(长滨路口至粤海大道路口),西至粤海大道,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新埠岛。
三、限行区域内特殊路段: (一)除海文高速外,其他限行区域边界路段可通行。 (二)海秀快速路全路段禁行。 四、禁行时间: 限行区域和路段实行24小时禁行。
五、特殊规定: 对于在我市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行政执法的摩托车、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纳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执行。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通告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施行情况对本通告禁行范围随时进行调整。2012年12月30日施行的《海口市公安局关于海口市城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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