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金,杨雪艳
(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幼儿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100;2.陕西省延安市新区第二幼儿园,陕西延安 716000)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三部分指出:环境是主要的教育资源,通过环境的利用和创设,有效地促进幼儿发展[1]。陈鹤琴先生说:“儿童从四周的环境中可以得到教育,因此,我们需要布置环境以充实儿童的生活环境,丰富儿童的学习资料。”[2]
“儿童参与”这一概念自从二十世纪 90 年代以来,就已经在国际政策计划和儿童教育实践活动中得到了认可和重视。1989 年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的基本权利划分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其中第12条、第13条对儿童参与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2条指出要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第13条提出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保护儿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基于此,斯凯维恩斯和斯达克布(Skivenes & Stracdbu)阐释了“参与”的核心即是评估儿童是否是“独立个体、带有见解、拥有兴趣和应该能够表达自身观点”的存在主体[4]。因此,作为幼儿园的主要群体,作为有主观能动性、有探究意识和探究能力、有参与权的3-6岁身心健康发展的儿童来说,是应该也是有权利参与到幼儿园班级物质环境的建设过程中的。
一、幼儿参与创设高质量班级物质环境的内涵高质量的班级物质环境创设,应该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