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瑕疵商品致人受伤 赔偿损失理所应当
2015年7月8日,侯女士在横山某鞋店购买标价598元的凉鞋一双。7月12日逛街时,左脚凉鞋后跟突然断裂,侯女士摔倒致使左脚踝骨骨折。侯女士认为凉鞋的质量问题导致自己摔伤,与鞋店协调未果,遂拨打12315投诉电话。接诉后,工商人员联系厂家对凉鞋进行了鉴定,证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厂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895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鞋店提供的商品存在瑕疵,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摔伤,理应承担相应赔偿。
四、商品服务质量不符 协商退货赔礼道歉
2015年4月3日,赵女士在府谷某日化商店购买防晒用品一套,售价99元,使用后眼部、颈部出现过敏症状,与该店负责人交涉发生争执,遂到府谷县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申诉,要求退货及赔礼道歉,以维护自身权益。接诉后,执法人员查看了购货发票,与日化商店负责人核实情况,协商劝解双方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日化商店为消费者退货并赔礼道歉。
案例点评:本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五、劣质白酒致人不适 退货赔款立案查处
2015年3月26日,李先生在府谷某公司购买12瓶“茅台酒”,花费13188元。饮用后感觉身体不适,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后到府谷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请求帮助联系厂家鉴定该酒真伪,如系假酒,要求先行退还货款并依法赔偿。接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购买票据,并联系贵州茅台酒厂打假人员。经厂家鉴定,11瓶“茅台酒”中9瓶确定不是贵州茅台酒厂生产。办案人员与当事双方协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方达成共识,销售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13188元,赔偿15000元。通过诉专案,府谷县工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案例点评:本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华商记者 郝锦龙
编辑:唐保虎 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