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年组织台湾学生团队进岛开展研学旅游(或学生夏令营)活动,每团进岛人数达20人以上且入住岛上三个晚上以上(含)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每人给予一次性100元岛上生活费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台办、区计划财政局、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
实施细则:旅游局与台湾旅行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签订推介湄洲岛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地接服务、酒店住宿等具体细节,同步吸引台湾旅行社落户湄洲岛设立台资旅游企业,开展台胞旅游地接业务。台湾旅行社每年根据组织进岛游客人数向旅游局提出奖励金申请,附经旅游局和门票征管所审核的《旅行社推介湄洲岛旅游奖励申请表》,资金由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四)鼓励台胞来湄洲岛旅游朝圣创业,自本措施公开发布之日起,凭本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全免进岛门票和岛上各景区景点门票。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台胞提供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给予免票。
(五)岛上规模酒店旅游淡季期间承接岛外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在岛上举办的会议、培训、疗休养等活动,会期1天以上且购买进岛门票、事先报区旅游局备案的,按下列情况给予酒店奖励:1、岛外参会人数在20-49人且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4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岛外参会人数在50-99人且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5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岛外参会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在酒店住宿1天及以上的,按6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2、旅游旺季期间相应按20元、25元、30元/天间标准给予奖励。3、会议期间,酒店可按照每次参加会议实际人数向旅游局申请妈祖平安里、鹅尾神化石入园参观赠送景点门票。申请上述奖励时,须提供会议通知文件、会议照片和住宿发票、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1.住宿奖励:各酒店每年根据淡季举办的会议培训住宿情况向旅游局提交奖励金申请报告,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照片、住宿发票和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2.景点门票优惠:入住酒店向旅游局提交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会议通知文件和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旅游局审核审批,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景点优惠报告审批单免景点门票。
(六)福建省和莆田市工商联会会员企业在湄洲岛举办50人以上规模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且入住岛上规模酒店的,凭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和酒店预订凭证,经群工部审核审批可享受以下优惠:参会50人-100人,进岛门票按6折优惠,参会100人以上,进岛门票按5折优惠。会议期间,酒店可按照每次参加会议实际人数向群工部申请妈祖平安里、鹅尾神化石入园参观赠送景点门票。
牵头单位:群工部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
实施细则:1.进岛门票优惠:门票征管所根据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实际进岛人数和酒店预订凭证给予进岛门票优惠。2.景点门票优惠:入住酒店向提交群工部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酒店预订凭证和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景点优惠报告免景点门票。
(七)全国各地台商协会会员企业在湄洲岛举办50人以上规模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且入住岛上规模酒店的,凭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和酒店预订凭证,经区台办审核审批与台胞同等享受进岛门票及岛上各景区景点免费待遇。
牵头单位:区台办
配合单位:门票征管所、祖庙景区管理处、旅服公司
实施细则:1.进岛门票优惠:门票征管所根据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和酒店预订凭证给予进岛门票免费。2.景点门票优惠:入住酒店向区台办提交景点门票优惠报告,附会员企业证明、会议通知文件、酒店预订凭证、进岛门票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旅服公司、祖庙景区管理处根据景点优惠报告免景点门票。
第二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酒店,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八)对引进国际一线酒店管理公司(品牌指导目录由湄洲岛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的酒店,自引进之日起在岛上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含5年),一次性给予奖励400万元,分5次兑现,分别为:第1年、2年、3年预付奖励各100万元,第4年、5年预付奖励各50万元,同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国际一线酒店管理公司品牌目录的酒店,由区旅游局、计划财政局、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国际品牌酒店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酒店提出申请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九)对引进央企或境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现至少管理3家五星级以上酒店)的酒店,在岛上连续正常经营不少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分3次兑现,分别为:第1年、预付奖励100万元,第2年、3年预付奖励各50万元;同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4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央企或境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品牌目录的酒店,由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品牌酒店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酒店提出申请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该奖励资金包括上级部门、财政等对星级酒店的补助或奖励等资金。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实施细则:1.区旅游局对拟评星酒店全程跟踪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2.资金拨付: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向区旅游局提出奖励金申请,附有关部门发布的新评选为星级酒店文件,由区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十一)对入驻知名连锁品牌的经济型、快捷型酒店,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知名连锁品牌的经济型、快捷型品牌目录的酒店,由区旅游局、区经贸招商局两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品牌酒店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酒店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十二)对进行改造提升的规模酒店,改造提升方案经报区旅游局、建交局审核认定,且竣工后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经有资质机构评审)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新增投资额的40%予以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建设交通局
实施细则:1.事前备案:改造提升酒店向区旅游局提交酒店改造提升情况报告,附酒店改造提升方案,由区建交局、旅游局、改造酒店三方审核认定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2.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合格后,酒店向区旅游局提交奖补金额申请报告,附《酒店改造提升奖励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材料,区建交局、旅游局、改造酒店三方审核认定,资金由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十三)对岛上常年经营的规模酒店,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湄洲岛税务局、区计划财政局
实施细则:次年5月份,由符合政策条件的规模酒店向区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由区旅游局、湄洲岛税务局、区计划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旅游局给予兑现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
第三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十四)对引进世界知名的美食类餐饮品牌并正式冠名的,经验收审核后,一次性给予80万元装修费用奖励,且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世界知名的美食类餐饮品牌企业,由区旅游局、区计财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美食类餐饮品牌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企业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财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五)对引进世界知名的快餐类餐饮品牌并正式冠名的,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且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缴税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世界知名的快餐类餐饮品牌企业,由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快餐类餐饮品牌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企业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六)对引进中华老字号、中华美食名店、省级以上“非遗”项目等境内知名餐饮品牌,且营业面积(包括餐厅、就餐和吧台)不低于50平方米的,经营且纳税期满1年后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实施细则:旅游局负责优选公布中华老字号、中华美食名店、省级以上“非遗”项目等境内知名餐饮品牌企业,由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三家联合提前对湄洲岛拟引进品牌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并落地湄洲岛的,由进驻企业提出申请后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经贸招商局
(十七)鼓励在岛个体餐饮业者组建本地特色餐饮企业,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每年予以奖励8万元,并自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湄洲岛区级财力所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实施细则:1.资金补助:企业向旅游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附《餐饮经营管理企业奖励申请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和区计划财政局出具的《企业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说明书》,资金由区经贸招商局向区财政申请后拨付。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十八)对新开办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茶馆、酒吧、餐吧、咖啡屋等,常态化经营且纳税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实施细则:区旅游局对新开办的茶馆、酒吧、咖啡屋跟踪指导。业主向旅游局提交奖励金申请报告,附《新开办饮品屋(吧)奖励申请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资金由旅游局审核通过后向区财政申请拨付。
第四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购物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十九)对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高端型旅游购物企业,经营期满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旅游局、区计划财政局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年纳税额证明、营业场所面积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对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业综合体企业,经营及纳税期满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年纳税额证明、营业场所面积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一)对岛上旅游企业开发的妈祖文化主题旅游商品(工艺品、纪念品)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创作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有关部门和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创作设计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社会事务局
实施细则:1.获奖作品单位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获奖作品。2.区旅游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3.审核认定通过后区旅游局向区财政申请奖励资金并给予兑现。
第五条 对在岛上工商注册登记的、湄洲岛税务机关缴税的商贸服务企业、超市纳入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十二)对新纳入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企业、超市,奖励8万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若期间年度营业收入达不到限上(规上)统计标准或中途退出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取消该年度的奖励。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祖庙景区管理处、旅服公司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由区经贸招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3.拨付奖励资金。
(二十三)对已纳入限上(规上)统计管理的企业、超市年营业收入(统计年度)增长率贡献进行奖励,增长率在5%-10%的(不含5%,含10%,下同),给予0.6万元奖励;增长率在10%-15%的,给予1.6万元奖励;增长率在15%-20%的,给予2.6万元奖励; 增长率在20%-25%的,给予3.6万元奖励; 增长率在25%-30%的,给予5万元奖励; 增长率在30%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统计数据以区计划财政局审核上报的为准)。
牵头单位:区经贸招商局
配合单位:区计划财政局、区旅游局
实施细则:1.企业提交申请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2.区计划财政局、经贸招商局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区计划财政局、经贸招商局拟写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3.由区经贸招商局负责人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4.下拨奖励资金。
第六条 入驻湄洲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创企业或个体(包括但不仅限于雕塑、动漫、音像、传媒、广播影视、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引进台胞台商等涉台旅游业态可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