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33/T 1021-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8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18〕341号),对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进行修订。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5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针对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中的问题,以及未来社区规划、建设的新需求,对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2.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的分类和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日常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28号,邮编:310030,邮箱:19879098@qq.com),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参编单位:绍兴市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
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
杭州市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主要起草人:高昂 贺晓琴 郭 丽 陈乙文 刘茂 方甫兵 应吉祺 金斌 程金良 薛锋 吴寻 王一帆 林敏敏 阙方洁金骋 谢安政 张扬 张亦翕 钟炳钟 陈珂莉 徐剑 刘俊夫 钱家潍 蔡佩汝 李一凡 钟家园
主要审查人:许世文 丰国彤 柴镇硕 刘丰军 王健 王峰 黄寅法 唐骥 陈欣阳 缪亮
1总则1总 则
1.0.1为规范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满足城市发展、交通安全、城市防灾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内新建、改(扩)建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不适用于独立建设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
1.0.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术 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工业建筑。
2.0.2基地bases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2.0.3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
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4停车场(库)parking lots(garages)
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或建筑物。
2.0.5平入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straight-in
机动车停车库中由室外场地直接出入停车区域的部位。
2.0.6坡道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ramp
机动车停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7升降梯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elevator
机动车停车库中通过升降梯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2.0.8坡道式停车库ramp garages
机动车停车库的停车楼层之间有坡道连接的停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9机械式停车库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可分为复式机动车库和全自动机动车库等。复式机动车库室内设有车道,驾驶员可进出;全自动机动车库室内无车道,驾驶员不可进出。
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容量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capacity
一套机械式停车设备能同时存容的车辆数。
2.0.11停车场(库)通道driveways of parking lots(garages)
停车场(库)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停车位所需的场(库)内的道路。
2.0.12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所设的缓和线段。
2.0.13车库净高clear height of garage
车库地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车库净高应按汽车高度加通行安全高度计算。
2.0.14停车位parking stall
停车场(库)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型外廓尺寸加四周所需的净距组成。
2.0.15访客停车位visitor parking stall
在基地内为来访客人所提供的停车位。
2.0.16共用停车位shared parking stall
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中无固定使用权、用于业主之间互相调剂使用的停车位。
2.0.17大尺寸小型车large size small car
大于标准小型车外廓尺寸的小型车。
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停车场(库)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3.0.2建筑工程停车场(库)可设置在地上或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可采用非机械式机动车库和机械式机动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可采用复式机动车库、全自动机动车库等形式。
3.0.3建筑工程停车场(库)布置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范围之内。
3.0.4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当基地规划建设用地较小,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
3.0.5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不应占用城市绿地和道路。当规划要求相邻两地块停车库联通时,可在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下设置地下车库通道,并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的公共停车库建设受场地条件限制时,可与周边建筑工程的地下停车库整体建设。
3.0.6建筑工程停车场(库)出人口与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出入口和基地内道路之间的交通关系应合理通畅。
3.0.7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库)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位和交通安全设施等。
3.0.8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以标准小型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0.8-1的规定,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3.0.8-2的规定。
3.0.9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停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的,应将小数向上取整。
3.0.10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在满足配建停车场(库)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3.0.11住宅建筑应设置访客停车位,设置数量不计入应配建停车位总数,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且不宜超过20个。访客停车位宜集中设置。
3.0.12住宅和商务办公类建筑应设置共用停车位,设置数量计入配建停车位总数,共用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
3.0.13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学校操场可根据建设条件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库)。
4设置规则4.1基地出入口设置4设置规则
4.1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机动车出入口宜开设在基地周边相对低等级道路上;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开设在城市快速路主线上,也不宜开设在主干路上;当受条件限制,机动车出入口必须开设在主干路上时,应结合基地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条件,对机动车出入口的交通组织方式进行论证确定。
4.1.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弧线的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计算。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或将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4.1.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其他交通设施的距离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其对基地周边已有或规划道路交通设施的影响,不应在公交港湾站内和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内开设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受规划和现状条件限制距公交港湾站距离较近时,可采用机动车出入口与公交港湾站一体化设计。
4.1.5基地双向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应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图4.1.5),在距离道路红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1.6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0m~12.0m,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0m~7.0m。
4.1.7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纵坡大于2.5%或有超高的道路上。
4.1.8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图4.1.8)宜符合表4.1.8的规定。
4.1.9受基地周边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的限制,相邻两基地需在用地分界线两侧近距离分别设置出入口时,宜设置共用基地出入口或共用通道。
4.1.10基地消防出入口应满足消防设计要求,单独设置的消防出入口处人行道不宜降坡,且不应设在公交站范围内。
4.1.11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宜分设在基地周边不同的城市道路上,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表4.1.11规定。基地跨越城市道路时,宜以城市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入口数量。
4.1.1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处应设置等候空间,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道闸与道路红线之间宜设置不少于2个车位的等候空间;交通流量较大的入口宜设置单独的排队车道,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运行。
4.1.13基地人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可合并设置或分开设置,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
4.2基地总平面布置4.2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建筑工程基地内部通道宽度及转弯内侧缘石半径应符合表4.2.1规定,且基地内双向主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7.0m,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通道宽度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宽度要求。
4.2.2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4.2.3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单体建筑规模较小但建筑密集的地区,停车场(库)可采用集中配建或分散配建的方式。
4.2.4沿街商铺应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内设置配建停车位,停车位宜设在商铺附近。
4.2.5配置出租车停车位的建筑工程,出租车临时上、下客车位应设置在基地人流出入口附近,出租车车位数根据配建指标确定。该部分停车位宜在基地内部设置,对需配建较多出租车车位的建筑工程,可在其用地红线内设置出租车专用通道,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4.2.6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应设置学生接送车位,车位宜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内设置,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场地条件不足的可采用港湾式设置。
4.2.7住宅建筑工程应配置大尺寸小型车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
4.2.8建筑工程可配置微型车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
4.2.9建筑工程应按分类配建指标配置货运装卸车位。货车装卸车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车位宜与建筑货物装卸平台或货物出入口结合,留有作业空间。
2轻型装卸车位平面尺寸宜为4.0m×8.0m,中、大型装卸车位平面尺寸宜为4.0m×12.0m。
4.2.10基地内部的道路交叉口、地下车库坡道口,在平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必须保证驾驶员视线通透;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2.10的规定。
4.2.11基地内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应大于15.0m;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净距应大于10.0m。出入口之间应确保视线通透,并满足机动车停车视距要求。
4.2.12医院、商业等公共建筑工程基地内应设置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宜为应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10%。
4.2.13面向基地内部道路开设出入口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行人出入的安全要求。
4.2.1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行出入口前,应在用地红线内设置供人流集散的广场。
4.2.15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同一车库同一平面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区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采用分隔设施将其隔离。
4.3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4.3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按出入方式,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4.3.2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0m;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基地内部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距基地内部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0m。
4.3.3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布置应与停车位布置协调设置,并宜进行人车分流。
4.3.4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当受场地条件限制,地下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不能满足表4.3.4的规定时,可采用坡道与机械式垂直升降梯组合的形式,一台机械式升降梯服务的车辆数不应大于25辆,升降梯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车位的等候空间。
4.3.5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缘石转弯半径和坡道转弯处车道内半径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4.1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4.4.2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库可采用非机械式机动车库或机械式机动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复式机动车库和全自动机动车库。
4.4.3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4.4.4大型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停保场、体育场馆、医院、大型超市、工业等建筑工程的大型车停车位确需设置在地下或地上二层及以上时,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
4.4.5供微型车、小型车通行的停车库出入口可采用直线坡道或曲线坡道,供轻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通行的停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坡道。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4.6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严禁将较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出入口坡道净宽应符合表4.4.6的规定。
4.4.7当坡道纵坡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均应增设缓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段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4.4.8地下车库坡道不宜设置成螺旋坡道形式。场地条件受限必须设置螺旋坡道时,宜组织单向交通,并在地库层间设置直线平坡段,直线平坡段长度不宜小于8.0m。
4.4.9多层坡道式停车库设置在上层、本层、下层直通连续坡道时,应在本层通道连接处设置直通坡道平坡段,平坡段长度不应小于15m;坡道连续下坡长度超过80m时,应设置平坡段。
4.4.10停车场(库)内部通道的宽度应符合表4.4.10的规定,并应同时满足通道两侧相应停车方式所需的通道宽度。
4.4.11停车场(库)内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4.4.12停车场(库)净高不应小于表4.4.12的规定。
4.4.13停车场(库)内尽端式通道长度大于26m时,应满足回车条件;大型车库两侧或单侧停车的通道长度大于85m时,宜在通道垂直方向设置联通道。
4.4.14建筑工程停车场(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相应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置为无障碍停车位,并宜设在地面层或地下车库的人行电梯口附近,且不应设置为机械停车位。
2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停车位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通道。
3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
4.4.15机械式停车库应根据基地及建筑总体功能布局的需要,结合各类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进行设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的规定。当设计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应与设备供应单位协调确定。机械式停车库可采用复式机动车库和全自动机动车库等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住宅建筑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建筑工程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商业建筑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40%,其他建筑工程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60%。
2全自动机动车库入口处宜保证有不少于该停车库总停车位数10%的车辆等候空间,且等候车辆不应溢出至城市道路。
3复式机动车库的机械停车位宜设置在次要通道或尽端通道附近;车库内主通道和坡道端口附近不应设置机械停车位。
4复式机动车库中设置的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应以2层为主,且不宜超过3层,一组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存容量不宜大于25辆。
5复式机动车库中,两侧连续设置机械停车位的通道长度超过60m时,通道净宽不宜小于7.0m。
4.5配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4.5配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5.1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在建筑工程用地红线内。
4.5.2内部工作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宜与外来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分开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不设围墙的公共建筑,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可在其用地红线内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4.5.3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不大于500个时,可设置1个出入口;当停车位数超过500个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增加500个停车位数(不足500按500计)宜增设1个出入口,加以累计。
4.5.4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坡道净宽不应小于2.5m。地上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共用出入口。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形式宜采用踏步式。踏步式出入口坡道应设置人行台阶,并应设置供非机动车推行的斜坡,斜坡单向净宽不应小于600mm,坡度不宜大于20%。
4.5.5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在路边时,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为1.2m2~1.5m2;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的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为1.5m2~1.8m2;室内非机动车停车库的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为1.8m2~2.0m2。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电动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换算系数应为1.2,三轮车停车面积的换算系数应为3.0。
4.5.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4.5.7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地上独立建造,当设置在建筑内时,可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宜设置在架空层。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疏散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地上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宜邻近消防车道设置,且满足消防灭火救援要求。
4.6基地交通标识与安全设施设置4.6基地交通标识与安全设施设置
4.6.1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和现行浙江省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33/T 818的规定。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和停车场(库)通道建筑限界。
4.6.2基地出入口、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库)应设置防护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4.6.3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库)内需要警示车辆减速慢行之处应设置减速设施;车辆容易越出行驶界限之处应设置防撞保护设施;地下车库通道及坡道转弯处的柱子应设置反光防护角;地下车库坡道应设置反光轮廓标;车库内照明亮度分布应均匀,避免炫光,地下车库坡道处应设过渡照明。
5配建指标5配建指标
5.0.1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5.0.1的规定。机动车配建指标应以标准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5.0.2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2的规定。
5.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5.0.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5.0.5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5的规定。
5.0.6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6的规定。
5.0.7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
5.0.8会展中心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5.0.9体育场馆应按表5.0.9-1分类,体育场馆和文体活动中心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9-2的规定。
5.0.10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0的规定。
5.0.11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1的规定。
5.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2的规定。
5.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3的规定。
5.0.14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5.0.15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5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33/T 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