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人员能去旅游度假吗?
盛夏七月,暑意正浓。不少人趁暑假,选择外出旅游,带着孩子、老人享受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这也羡煞了不少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甚至,有些“老赖”动起了“歪心思”最终落了个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
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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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一:
澳门的黄先生到珠海经营餐厅,经营中拖欠货款23万余元未结,当地法院对黄先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措施。今年5月,黄先生照常入镜珠海后发现已无法从经由口岸回澳门。在与执行法院协调无果后,黄先生便动起了“歪心思”,决定先用内地通行证乘机到上海、再由上海飞澳门。但最终在上海机场被当场拦下,并被执行法院处以15日司法拘留。
02
事例二:
福建的企业老板戴先生被采取限高措施后,为工作出差方便,通过“黄牛”以高于市场价近一倍的价格订购机票,用“黄牛”给的二维码换登机牌的方式乘机。执行法院发现后,结合戴先生的行为及表现,决定对其罚款2000 元。
03
事例三:
王先生和马女士夫妇二人,欠某公司货款300 多万元,干脆“躺平”不还。在法院执行中,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后王、马夫妻二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在某景区旅游的视频,被执行法官发现。面对这种“自爆”的“老赖”,执行法院决定对其二人采取拘留措施。二人迫于执行威慑最终履行了义务。
答疑解惑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具体不能有哪些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温馨提示
旅游、度假本身是消遣、消费行为,不利于增加收入和履行义务,并且是明确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字:齐满喜
图片:网络(侵删)
原标题:《【微普法】限制高消费人员能去旅游度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