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积金贷款_福州_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购房贷款)
二、办理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事项编码:3900117000
四、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五、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六、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银行受理: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中心审核:核实无误,予以审批。
七、办理条件:
(一)贷款用途必需是用于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含别墅)。具体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四)缴存人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六)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含贴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九)新建商品房需满足: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十)申请本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另满足条件: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执行;
(十一)申请异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另满足条件:
1.凡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六区、六县市)、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
2.福州都市圈内(莆田、南平、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3.当上个季度中有2个月的个贷使用率在90%(含)以下时,福建省内(除福州都市圈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4.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40%。
八、申报材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借款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四)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六)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七)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另提供: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
②已付购房款的发票
(八)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另提供:
①卖方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卖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③已付购房款资金托管凭证或已付购房款付款凭证
④不动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九)异地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另提供: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九、申报方式:柜面申报、邮政快递、线上申报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办理时限:
柜面申报: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邮政快递:收到寄送原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线上申报:贷款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十三、办理机构: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
十四、办理地址:办理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网点遍布各县市区,数量较多无法在此具体列举,请前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http://zfgjj.fuzhou.gov.cn/)查询,或搜索微信公众号“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网点遍布各县市区,数量较多无法在此具体列举,请前往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http://zfgjj.fuzhou.gov.cn/)查询,或搜索微信公众号“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十六、联系电话:0591-86292102(城区);0591-83957039(马尾);0591-28881711(长乐);0591-22336199(闽清);0591-22988045(闽侯);0591-24838017(永泰);0591-26838837(罗源);0591-26222778(连江);0591-85274386(福清);0591-87567980(铁路能化)
十七、投诉电话:0591-12345;0591-87528211(市政务中心);0591-83707082(市公积金中心)
十八、备注:
(一)申报材料说明:申报材料提供原件;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查询打印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缴存人家庭,另提供: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除主贷人外的其他借款申请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参与贷款额度测算或收入认定的,应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具体包括:主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
(三)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时,所有借款申请人均需到场,并面签征信授权书。
(四)借款申请人应至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面签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