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争议的一个热点在于,长虹物业回应的“玻璃两年质保期”。
针对此点,姜波介绍,质保是指物品质量保证,是指物品自身发生毁坏后产生的后续维保问题,但现在的情况是掉落的玻璃已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已经上升到人身伤害问题了,以此为理由推脱显然不妥。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刘吉熙
说法:不能以“已过质保期”为理由,排除开发商等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刘吉熙律师认为,窗户是建筑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对公众造成人身及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不能简单以“已过质保期”为理由,排除开发商等责任主体的责任。
刘吉熙说,房屋在建筑施工时的每一个工序、环节及建筑材料,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窗户玻璃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法律对此早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根据《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及《建筑物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0)》等相关行业文件规定,玻璃幕墙的合理使用年限是25年,结构胶是10年,建筑相关责任人应在上述合理期限内保证玻璃的正常使用性,特别是安全性。
以案发小区为例,本次意外状况并非偶发,该小区自2011年交房以来,已发生多次非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的玻璃坠落事件,且此前还导致一人死亡,这表明该小区的玻璃幕墙质量显然存在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嫌疑,因此,开发商以“房屋通过了业主验收和玻璃已过质保期”等推脱责任,显然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
刘吉熙建议,确认存在质量缺陷的前提下,伤者及全体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并消除妨害。
刘吉熙建议,该小区全体业主应寻求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查清本次玻璃幕墙掉落的成因,并对玻璃幕墙建设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专业鉴定,如鉴定结果确认是玻璃幕墙本身缺陷导致,则本次受伤的业主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区全体业主也可以以此为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以对玻璃幕墙更换或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谢永波
说法:玻璃若因质量或安装问题脱落,房屋所有权人可追责,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