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游,抵达境外目的地时发现托运的行李丢失。在赔偿问题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赵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赵先生的理由为:一是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的行李在托运途中丢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旅行社本应当为游客投保财产险而未投保,在此问题上旅行社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
1.《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此,建议赵先生应当向航空公司追偿。而旅行社仅负有协助义务,比如提供航空公司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2.旅行社有无为旅游者投保的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对旅游者没有当然的投保义务,只有旅游人身意外险的提示投保义务。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李是在委托给航空公司托运途中丢失的,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侵权,旅行社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律没有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财产险的义务,旅游合同中也没有此项投保约定,因此赵先生主张的旅行社应当对其行李进行投保也没有法律依据,判決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