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律师:周扬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擅长公司法人治理、股权及合伙综合解决方案设计、企业风险管控、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房地产、刑事等法律事务。
陈先生在某景区内游玩水上自行车时,由于该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掉到水里摔伤,后投诉该景区,要求消除隐患、赔偿损失,但该景区无人处理。
玩个水都能受伤,游客安全谁来保证?
周律师
景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为受损旅游者担责。
根据《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景区的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由于该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因此摔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由该景区经营者承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该景区经营者应当采取维修、更换及时维护等消除隐患的措施,使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张女士跟团进行泰国游,行程中旅行社带其前往指定的购物店购买乳胶床垫。行程结束后第三天,张女士想要退货退款,被告知要另收床垫总价15%的费用,且旅行社拒绝出示相关收费依据。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发起投诉。
凭什么退货退款要收费?收费标准是怎么定的?
周律师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理应为旅游者退货退款,加收退货费用无依据。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如果旅行社违反该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