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品林抚育采伐
对于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等活动,是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大多数地方为森林覆盖。如果不准对这些森林适当采伐,长久会成为“原始森林”。适当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更能促进生态保护和为人类利用。
五、旅游科普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是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内,往往都是自然风光优美的森林、山川、海洋、湖泊。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生态保护不能为保护而保护,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高质量发展。
六、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公路、铁路、通讯等线性基础设施,是重大惠民利民工程。这些基础设施因工程的特殊性,难以避让生态红线。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以及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也是重惠民利民工程,部分还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持续向好的活动。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包括六种情形: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保障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实施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意义重大)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铀是核能重要燃料,其在能源、军事领域重要性不言而喻)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油气位于地下,勘查活动对地表破坏较小,本条规定只限于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未设立的不在此列)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保护矿业权人合法物权,对已设立的油气采矿,不扩大范围可继续开采)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矿泉水和地热开采情况特殊。一方面,生态红线范围内污染小,矿泉水和地热资源质量好,另一方面,矿泉水和地热开采对地表破坏小,所以允许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如第一条述,任何时候都要保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对战略性矿产,特别是已依法设立的,允许勘查,因国家战略需要可开采)
《通知》要求,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八、生态修复
《通知》规定,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属于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修复是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祛斑美容”,可以让生态系统更优,生态品质更好,所以是积极鼓励的。
九、国家边界工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属于有限人为活动。
国界工程事关国家安全和与邻国的合作,这条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十、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会有新的需要和要求,兜底规定是为一些极其特殊、暂时还判断和预料不到的活动,预留了的空间。
资料来源丨旅游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