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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日,李××在某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店发贴,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帖子内容为:“×月×号×地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攻略……电话:13××××××530,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元左右,明天周六8点整准时在××站集合。”
次日上午,包括受害人刘×在内的12名成员分别乘车到达×江进行集体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在×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受害人刘×与队友蔡×同住一个帐篷。从7月×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次日上午6时许李××、钱×起床查看水情。上午7时许,由于大雨导致×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刘×亦被冲走。李××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刘×失踪,打电话报警。此后,由x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刘×的遗体。7月××日,××县公安局×江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2006年7月x日上午7时许,××县×江镇×江电站河道发生洪水,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故,死者刘×,女,汉族,年龄×x岁,家庭住址:×x省x×市××路22号。2006年×月×日,受害人刘×的父母刘××、王××向××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等12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1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
2、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3、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现杰:《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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