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教育部通知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学校所属的校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人员临时到京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含科研课题组)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超出本部门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人员因公到京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 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处级干部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般教职工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学 生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一般不允许乘坐)
凭据报销
院士及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学生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因科研任务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出差地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表)。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院士可住普通套间,校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科研项目出差人员自带车往返出差地点的路桥通行费和汽车燃油费等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据实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权限审批,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不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的购物发票、餐费、礼品等不得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中。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科研项目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由接待单位承担,无住宿费发票的,应取得接待单位出具的出差期间免费接待证明,并据此确定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报销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学习和实(见)习等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我校人员出差参加会议,须持会议通知按以下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会议统一免费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按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免费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到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扶贫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种非学历短期教育(进修、培训)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在途期间差旅费按出差标准执行。学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学习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免费安排食宿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学习期间接待单位不统一免费安排食宿,个人负担食宿费的,学习期间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时间超过两周,由派出单位确定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八章 工作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从京外调入学校的教职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调入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就业人员,以下同),随同调动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未与调动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学校所在地后,按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搬迁的路费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教职工探亲旅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探亲,应经人事处批准。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按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父母一次,个人承担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30%,其余部分予以报销。需要中途转车的,每次中转可按一般教职工住宿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第十章 学生实习等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赴外地教学实习,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学生,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三等及以下舱位。
(二)应尽可能借用或者租用接收单位的住房,原则上不住宾馆。确实无法解决住宿的,按照学校和接收单位的协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凭据报销。
(三)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由学院或派出单位根据实习或活动性质确定是否发放,最高不得超过每人30元/天。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学校赴外地参加全国性比赛,参照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经项目负责人或导师同意,可按照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导师在报销单上注明,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过一般教职工标准,使用教育经费的,不超过一般教职工标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将强化对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各课题组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审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差旅费报销参照教职工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我校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教职工从事井下和野外地质考察和测绘工作,凭现场开具的下井和野外工作时间证明,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取人为项目负责人的,须学院负责人签字),可领取下井或野外工作补贴50元/天·人。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0日下发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字[2008]16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中涉及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院士
校级领导,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处级干部
一般教职工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