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及规则原文下载:2018032236721705.docx
规则解读:
一、特殊航段除外,一般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下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轮机部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附加规定:无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75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无附加规定:无二、【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拖轮最低配员标准“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15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三、特殊航段除外,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下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轮机部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75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无四、【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适用于全国含J级航段的水域及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 、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轮机部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无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75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无附加规定:无五、【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拖轮最低配员标准“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15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六、【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船长和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一般规定:船长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总吨位100吨以下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轮机部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75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无七、其他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特殊规定因篇幅有限,云南省、甘肃省的特殊规定不做解读浙江省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甲板部“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总吨位100吨以下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轮机部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海船员〔2018〕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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