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消息,我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梳理规范,10个收费项目纳入青海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个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住房物业管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其中,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地上停车位最高限价每个每月100元,地下停车位最高限价每个每月260元,(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他为每小时2元至10元;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为每小时2元至10元。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为每户每月1元至6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每吨40元至90元等,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元至1.5元收取,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每吨30元至53元等,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元至2元收取,其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住房物业管理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5元至2.5元收取。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至0.85元(部分地区)。
省发改委明确,目录清单外,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纳入目录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和委托人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及“自愿委托、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未列入目录清单、非企业自愿委托而进行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为乱收费行为,企业或个人可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