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韶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景区交通管理,进一步提升景区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保护区。
第三条 景区旅游交通统一实施旅游环保车运行,依景点设置停靠站。
第四条 公安、交通、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韶山乡等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韶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设立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与管理景区车辆通行证及交通秩序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 卡口交通管理
第六条 在南环线、清溪、大坪进入景区公路的适宜位置设置外围交通卡口。旅游车辆一律停靠游客中心,游客换乘旅游环保车进入景区游览。
社会车辆进入景区需办理通行证。通行证分为特别通行证、普通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三种。
第七条 韶山本地车辆进入景区,原则上都需办理通行证或备案登记。景区内居民因婚丧喜庆等事项,有进入景区的车辆,应提前向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备案。
通行证对应车牌,一车一证。
第八条 根据需要在其他可进入景区的道路设置交通卡口。
第三章 核心区域交通管理
第九条 景区核心区域为毛泽东同志故居和毛泽东广场景点所在区域,即南至尖卜洞分路口、西至广场西边十字路口、东至下关公桥范围。为加强该区域交通管理,在各路口设置内围交通卡口。
核心区域为交通严管区域。
第十条 核心区域范围内实施特别通行证通行制度。发放范围分别为公务车辆和居民及工作人员车辆等。
(一)公务车辆
省韶山管理局、韶山市机关单位的公务车辆,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核发一定数量的特别通行证;
重要接待车辆,应提前与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联系,核发临时通行证;
有安保的接待活动,按安保方案执行。
(二)居民、工作人员车辆
核心区域内常驻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合法经营场所的车辆,核发一定数量的特别通行证;
核心区域内居民、工作人员车辆,凭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核发特别通行证。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韶山居民车辆,可核发少量特别通行证。
第十一条 实施抢险、消防、医疗救护、警务等特种车辆可以直接进入核心区域。
第四章 景区社会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环保通勤车承担韶山居民景区内公共交通运输功能,并与景区外公交车实现对接。韶山市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一证一人免费乘坐,无证者需按环保旅游车票价收费。
第十三条 在景区内预定宾馆、酒店的游客车辆,由其预定的宾馆、酒店先期在景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通行手续。车辆进入景区后只能停靠在宾馆、酒店的停车场。
第十四条 游客中心向团队游客开通景区内包车预定业务。
第五章 环保车站点规划及运行
第十五条 根据景区主要景点位置设置毛泽东同志纪念馆、毛泽东同志故居、毛泽东广场、毛泽东纪念园、滴水洞、韶峰旅游环保车停靠站,并适当设置停靠点。
环保通勤车停靠点根据居民居住出行情况设置。
第十六条 景区内旅游环保车运行,原则上以循环运行为主,游客中心根据客流情况可适时调度。
第六章 高峰时期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游客中心停车容量超限后,引导游客从清溪入口换乘旅游环保车进入景区。利用市区现有各单位场地、道路等停车。如仍不能满足需求,则将车辆引导至高新区、高铁站广场等区域停车,旅游环保车在停车区域将游客接至游客中心换乘。
第十八条 旅游环保车将游客分别送至尖卜洞停车场、纪念园东门停车场,游客在核心区域内步行游览。滴水洞、韶峰景区游客实行专线运行。游客从其下车处返程或在毛泽东广场西停车场返程。
第十九条 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和毛泽东广场管理处等单位负责对所辖核心区域游客流量进行监测和预报,当游客超过核心区域最大承载量时,由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引导分流。
第二十条 游客高峰时期,公安交警对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所有强行闯关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核心区域道路交通堵塞,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景区交通管理执行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