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市区一处路口,一名城管正在驱赶流动摊贩,一名路过的民警了解情况后表示:“深圳都允许摆,长沙为什么不让。人家又没在马路上摆,影响什么了?”城管说:“这是我的工作。”民警怒怼:“你也可以去向上面反应,这才是你应该做的,懂吗?老百姓赚钱不容易。”城管无言以对,最终默默离开。
一、对民警的话笔者也比较认同,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经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妨碍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勘验、调查、取证、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等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执法人员在正常管理时被人武断指责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不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城市管理职责划分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乱摆摊摆在人行道上(含盲道)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也会摆在机动车道内影响车辆通行,如果这个民警值班(或遇到)是否会履行职责进行管理,还是像其说的放任不管,仅仅“向上面反应”毕竟“老百姓赚钱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