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专业再专业不过的律师事务所打样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十八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版
对此,我想就其中的禁止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增设摩托车,首先向两个中标近二十万元(其中也包含摩托车缴纳的税费,哪怕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一),比谁都专业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务所请教: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中不予路权禁止通行的车型有没有设计时速七十公里以上的摩托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三条有关摩托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规定是依据什么制订的?三是《道交法实施条例》里为什么没有拖拉机在高速公路通行的具体规定?四是《道交法》与《道交法实施条例》是什么法律关系?五是《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十八条增设摩托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然,这五问也是同问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2022版
既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了,那就如江门摩友“灰灰灰”(此灰非彼灰)所说的:“大家快去提交意见吧,我的意见已经在路上,准备邮寄出去了。我一个不在河南,也不是河南人,就在河南待过几年的人都去提交。 我发觉很少人去重视宪法,这种行为,就是违反宪法,违背人民的意志,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可能很多人觉得提交没什么用,人家不会听的。可是你都不提出,人家当然不会听了,你不提交就会被代表,不提交就是默认 !”
因此,有河南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从多角度、多途径(电话、传真、挂号信、电子邮件)提出自己的意见:
1、违背上位法。道交法及道交法实施条例,对摩托车通行高速有明确要求。
2、《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明确规定“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3、如若河南禁止摩托车通行高速,将面临一些难题,比如:从外地上高速,从河南界通过,算违法吗?从河南下高速,河南这段如何收费?
本号也收到了河南摩友“石墨禅”从经济民生发展的角度提交的意见,还有一位资深河南摩友从法律法规的立法角度提交的意见。特此刊发如下,以供摩友们参考借鉴:
河南摩友“石墨禅”的意见:
尊敬的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二处:
闻听政府将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进行修改,本人认为草案中第三十一条“高速安全禁止”中有关于摩托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的内容应予修改,理由如下。
1.伴随着我国摩托车市场的高速扩张,仅河南本省便有近10万合法注册的摩托车,这其中大部分都有跨市跨省摩旅需求。近几年也可看出群众对于摩托车上高速有着热烈的期望,且即使在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情况下,群众依然选择驾驶摩托车驶入高速,可见本法与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是相违背的。
2.河南地处中原承东启西连南贯北,河南周边省份如:陕西、山西、湖北、河北都已实现摩托车合法上高速的政策修改。我省成为了国内少数的不允许摩托车合法驶入高速的省份,这不仅仅给人民群众的出行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同时也不符合我国家全国高速公路政策一盘棋统一的方向。
3.每年都有大量的摩托车驾驶员在高速行驶,然而因为我省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导致驾驶员无法缴费,给我省财政带来比较大的损失。
4.我省国道以及次级道路建设程度较低,路面不确定因素较多,尤其是逆行的货车横跨马路的行人都给摩托车的行驶造成了极大的风险。然而高速公路作为封闭性高,路面质量良好的公路却不允许摩托车驶入,这会导致摩托车驾驶员被迫驶入国道乡道等等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极为危险的境地,这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5.反观我省周边省份,开放摩托车上高速不仅仅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反而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极大的促进了高速周边城市摩托车旅游市场的开发,内蒙古甚至在高速服务区设置了专门的摩托车休息站,这些都是高速公路越来越开放越来越为民服务的体现。
综上所述,作为负责任的人民政府。无论是站在国家法律的角度,还是站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角度,“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这一执行数十年的规定都与当下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成为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绊脚石,成为了我国摩托车市场发展的拦路虎。近几年摩托车市场高速发展,每年摩托车旅游摩托车跨省市出行会愈加增多,此条例不但没有阻拦人民群众上高速的需求,反而制造了很多的社会矛盾,每年摩托车车主与高速收费站,与高速交警起矛盾的比比皆是,这类情况会随着摩托车市场的扩大愈演愈烈。所以我认为应尽早对此条例进行修改,及早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希望贵厅可以论证摩托车上高速的相关议题,组织人员前往国内这些允许摩托车上高速的省份考察调研,制定出一份符合河南实际需求,符合河南人民期望的政策。
河南一位资深摩友提交的意见:
尊敬的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二处:
首先感谢贵处,将《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有利于推动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是在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工作建设”之号召。非常感谢贵处为此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有如下意见和建议:
建议二十八条中删除“摩托车”,理由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条例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上位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九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根据上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特定车型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并将摩托车排除在禁止高速通行的车型之外。并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摩托车行驶高速也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即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80 公里,二轮摩托车不得载人。而我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 年颁布的现行版本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彼时是历史因素,法治不完善,此次修订草案意见稿仍禁止摩托驶入高速公路,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作为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改变。
二、我省高速公路条例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将导致矛盾较多、争议较大。
我国交通行业标准《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JT/T 489—2019)已明确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统一按照 1 类客车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 号,在 2019 年底已经在全国范围取消了省界收费站。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高速公路免费政策,即收费公路对 7 座以下(含 7 座)小型客车以及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收通行费。
我省素有“九州腹地、十省通衢”之称,是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人流物流信息流中心,既是人口大省,也是高速大省。京港澳高速、连霍高速、济广高速、大广高速、二广高速、洛宁高速等 17 条国家高速公路大动脉及 50 余条区域高速公路在我省交会,形成四通八达的高速路网。
我省周边北京、河北、陕西、山西、湖北等省市,摩托车均可以合法领卡通行高速,外省市摩托车途经或到达我省,如果依据地方性法规判定为违法行为,进而扣分罚款甚至扣车等行政处罚,无疑会造成很多社会矛盾,并且不利于我省的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发展,也可能让外省人民群众加重对我省的误解,影响我省开放包容的中国之中的形象。
如果路政、交警等执法部门对我省高速公路行驶的摩托车,进行劝离驱逐,则又极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而是否收取摩托车高速通行费,也让人民群众无所适从。我省摩托车如需驶入高速公路,又会与收费站产生冲突。
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消耗司法资源,又或产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等连锁反应。而在 2022 年 9 月 27 日大河报举办的“摩托车上高速禁还是解“的投票活动中,支持上摩托车上高速的票数为 16276 票,占比 81%,反对摩托车上高速的票数为 3242票,占比 16%,民意可见一斑。
另外所谓的摩托车上高速不安全是无稽之谈,摩托车相比18 年前安全性可靠性已大幅度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也不断增强,护具齐全,遵守交规,摩托车行驶高速公路于人于己风险均是可控。
摩托车由于质量小,速度低,转向灵活,通常不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即使出现事故,也通常是摩托车自身驾驶员受伤,而不是伤及通行高速公路的其他车辆司乘人员。比如问一个私家车驾驶员,如果在高速公路被追尾,是选择被摩托车追尾,还是半挂车追尾,他一定会选择是摩托车。
因此以摩托车不安全为由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是以一种与法治精神相悖的”父权主义“”懒政思维“。多年以来,全国允许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的省份,因摩托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闻所未闻。河南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车辆都放开了,摩托车为什么一定要禁止驶入高速?
综述,希望贵处能与时俱进、倾听民意、考量斟酌、维护法制统一、化解社会矛盾,恳请在《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删除“摩托车“。
再次感谢贵处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立法。返回搜狐,查看